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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师爱民  发布时间:2010-10-26 10:56:25 打印 字号: | |
  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一名法官,现以旬邑县法院为例,就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对策谈谈自己的几点认识。

  旬邑县地处渭北旱原沟壑区,东接黄陵、铜川,北依甘肃省正宁县,南傍淳化县,西临彬县,面积1811平方公里,平均海拔1350米,人口27.6万,是咸阳地区面积最大、海拔最高、位置最北的县区。旬邑始于公刘开国,兴于中华盛世,壮于改革开放。周封邑,秦置县,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旬邑是陕甘宁边区的南大门、关中分区和陕北公学的所在地,习仲勋、李维汉、汪锋、刘志丹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曾在此较长的生活和战斗过。这里的人民勤劳俭朴,人民安居乐业。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交往随之变得日益密切,各种利益格局渐渐的复杂了,随之大量的诉讼案件不断地涌入到法院,执行案件年年增加。2007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10件,结案80件,2008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23件,结案100件,2009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70件,结案150件。虽然说,执行案件的绝对数不大,但与诉讼案件相比,执行案件2007年占全院案件20%,2008年占到了24%,2009年占到了28%。截止2009年底我院清理出07年12月31日前受理未执结的积案120件,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22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98件。经过一年来的努力,实际执结97件,其余23件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最终都予以程序性终结。

  一、从这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来看,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客观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虽然这几年我们国家经济在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财富也日益增强,但仍有一部分人因种种原因未能走上致富之路,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难以保障,更谈不上履行发生在他们身上的债务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不得不将执行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做好申请人的工作,防止其上访这方面来了。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意识增强、恶意逃债现象日益增多。虽然每年农村经常进行普法教育,但法制意识还远未深入人们的心中。在诉讼一开始,有的当事人就采取转移、隐藏、低价处理财产、假离婚等手段恶意逃债,有的甚至举家出走,多年不归,对他们的居所法院无法掌握,对他们的财产更是难以查明和掌握,他们以自己的行动挑战着人民法院的权威,损害着司法的公信力。

  3、“涉企、涉府、涉村”等一些以特殊对象为被执行人案件不断涌现,对此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和手段仍然比较单一,不敢大胆的去强制执行,求稳定,等自觉履行是惯常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很难走出既要依法执行案件,又要搞好关系,又要维护社会稳定这种怪圈。

  4、从法院内部来看,“审、执”相互脱节现象越来越明显。过去我们一度强调“审、执合一”,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就将执行放在第一位。因此,在诉讼中,考虑执行的就比较多,判决、调解的文书也易于执行。现在过分的强调审、执分立,导致审判人员在判决、调解时只考虑诉讼的结果,而往往不注重其执行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例如: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为了早早离婚,在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处处让步,而一旦拿到了调解书,就一走了之,杳无音讯,根本无法履行,到了执行阶段就出现了人难找,财产难查的情况。在农村尤以离婚案件最为突出。当一方当事人拿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后,他就感觉到人身关系已经解除了,我就可以在外地结婚,你法院也不知道我在哪儿。也有的案件理论上看起来很公平,但实际在执行中由于受风俗习惯的影响很难执行下去。

  5、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时时阻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这种情况表现在被执行人是本地企业、名人时,尤为突出、领导的招呼,各种说情风导致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处处受困,时时受阻,有协助执行义务工作的机关以影响其业务为由不积极配合。

  6、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全面提高,执行的物质保障远未达到现实的要求,执行案件仍然由一人操作到底。由于审判人员少,一些优秀的审判人员都充实到审判工作中,在法院领导的心中仍然存在着重审判,轻执行的观念。

  7、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时时制约着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强调社会稳定的因素较多。

  8、执行机构的运作仍不规范。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的编制未能达到要求,执行裁决、执行实施、执行监督机制流于形式。

  二、解决的对策

  1、大力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全面提升司法能力。过去我们讲执行人员要敢打敢冲,现在这种情况要有所改变,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案件能走到这一步,说明当事人抗拒裁判意识强。为此,执行人员要用当事人能够听得懂的语言,将裁判文书隐含的法理、法规予以释明,同时要注重将法理,情理、民俗风情、民俗习惯有机的结合起来,用他们能够听得懂的语言去说服他们,用他们能够接受的方式去引导他们,适时得注意执行的时机和执行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培养“本土化”的执行法官是我们的现实选择。

  2、审、执要相互协调、相互兼顾。诉讼中,我们要求审判人员将能否执行放在首位,在审判中考虑执行,不失时机地采取一些保全措施,使人民法院一开始就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同时准确地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状况,在审判和调解过程中,避免空判和空调现象之发生。这一点就必须从内部管理机制上下功夫,克服审判和执行两张皮现象的发生。

  3、以党委、政法委为领导,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我们法院曾经做过这方面的尝试,将一些涉企、涉府、涉村及重大群体性案件予以通报,争取党委领导的全力支持,对一些案件,我们在征得领导同意后,以县委的名义,将案件分解到县级领导,由县级领导挂牌督办,限期结案,我们一些涉企、涉府、涉村案件就是采取这样的方式来结案的。

  4、适时地在本区域内启动威慑联动机制,在国家威慑联动机制还未出台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平台,彻底克服“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顽疾,以使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我们院上曾与公安机关联合发过文,利用公安机关的网络优势,为我们提供线索,从而达到“找人、找物”的目的,通过威慑机制的建立,使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因其不履行而受到挤压。

  5、适时地开展“执行救助基金活动”,使一些真正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又比较困难的当事人得到救助。对此类案件,我们要明白它是一种社会救助,其目的在于抚平当事人的心里创伤。为此,就必须落实“救助资金”。并加大回收力度,实现救助金的循环利用。同时要避免救助金的负面作用。

  6、定期建立执行案件的通报制度。法律要透明、执行要公开,为了争取社会的理解,执行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要向当事人公开,使他们明白案件的进度和难度,减少对立情绪,争取他们的理解。

  7、创新执行方法,以和解执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要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必须深入纠纷发生地、群众聚集地,邀请基层组织和村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及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共同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工作,这种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执行,不仅仅是在执行一个案件更是一个法制宣传的场所,他能使参与的群众直观的从身边的案例中去实实在在的感知法律的尊严和公平,从而去衡量、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8、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合理地设置执行机构,实现执行裁决、执行实施、执行监督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分段操作、分段实施,从而建立一个快捷、公正的执行机构。

  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关乎法律的威严、法院的形象,是维系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难”既有社会因素,又有法院内部因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只要我们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执行难”终会成为一种法院的历史现象。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