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案,以被告人张峰(化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崔刚(化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磊(化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崔刚不服,提出上诉,10月20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勒索公民财物的案件终于有了定论。
3月10日,旬邑县维多利亚商务会所试营业以来,被告人张峰多次带人闯入该会所向老板任某勒索所谓“保护费”,强迫其让自己一伙人充当该会所“黑保安”。3月19日下午四时任某的朋友李某等人与张峰在旬邑县宝塔大酒店317房间为此事发生冲突,张峰手持一把手枪与之对峙。后见有人报警,仓皇携枪逃离现场,外出“避风”,3月20日晚21时许,张峰及其同伙在西安被警方抓获,其所持手枪被收缴,后经咸阳市公安局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击发动力的管制枪支。
2010年元旦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峰指使被告人崔刚、刘磊到旬邑县城南大街温州乡巴佬熟肉店,向该店老板吴某勒索5000元所谓“感谢费”,理由是他们当晚给吴摆平了一件麻烦事。对此,吴表示不能接受,崔、刘威胁道:“你看着办!”站在店内不走。而所谓“麻烦事”,其实是他们一伙预先设计的借以实施敲诈的一个“连环套”:张峰先授意文某(在逃)、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去该店“吃饭寻事”,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根头发放进点来的菜中,再借题发挥,装病喊肚子疼,起哄闹事,干扰该店正常营业;然后张峰以“大哥”的身份出面“摆事”,制止并支走文某、赵某等人;最后张峰又叫被告人崔刚、刘磊去该店向老板吴某索要5000元感谢费,吴某感觉有些多,崔、刘在该店呆了30分钟走了,后吴亲自去旬邑县王子酒店508房间付给张峰现金2000元,并答应今后每年向其交纳2000元“保护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峰伙同被告人崔刚、刘磊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峰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刚、刘磊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