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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在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定位
作者:师爱民  发布时间:2010-10-22 09:03:49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保障经济平稳发展”一文中指出:再完备的法律条文相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和舞台,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利去促进社会公平保护人的尊严’’。这句话给我们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指明了司法能动的方向,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现就能动司法在执行工作中的定位及现状谈一下自己的一点认识。

  一、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既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又要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我们在诉讼中推出的“五进活动”,法官巡回就地审理民事案件活动,都是司法能动性的重要体现,这些活动的开展,使得一大部分法官走出了法庭,贴近了群众,查明了事实,分清了是非曲直。当然,在我们的执行工作中,由于执行立法的严重滞后,执行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我们强调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求执行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执行中想尽办法,真正的做到案结了事也了,因此能动司法在执行工作中发挥的空间就很大。

  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迫切地要求我们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近几年,经过几次清积活动,一大批执行案件在党委的领导下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在法院的自身努力下,得以化解,然而,产生这些积案的因素仍未得到消除,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仍然面临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寻、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动、协助执行难求的状况,要化解这些矛盾,除了制度上的保障外,更大一部分的工作,就必须依靠我们执行人员自身努力了,想尽一切办法去克服这些困难,有的案件要依靠基层组织去做说服工作,有的案件在执行中还要依靠法官的不懈努力再做执行和解工作,法官们期望能是纠纷平稳的解决,有的案件还要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包括民间人士参与执行,因此能动司法在执行工作中就大有用武之地了。

  三、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坚持能动司法,主要应该从执行的方式、方法、执行人员的工作作风、执行工作的延伸等方面做起。具体说,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的任务很重,纠纷能走到执行阶段,说明当事人的对立性大,抗拒执行裁判文书的意识强,按部就班的执行,当然是民事执行程序之要求,如何在遵守法定程序之下,尽快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的统一,就给我们基层的执行人员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1、观念上要从“刚性”执法向“柔性”执法转变。过去我们总是强调严格执法,刚性因素较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大量的执行工作要做的是从心理去说服当事人,是他们知道裁判是公正的,是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出来的,是公平的,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对抗,使当事人从心里自愿履行,从而由心理的对抗变为自觉地行动,因此,执行人员要用尽可能多的时间瞄准适当的时机,向当事人释明法律,释明裁判依据的规则,减少心理对抗因素。

  2、坚持邀请基层组织和当地德高望重的村民及双方当事人的亲属评议执行、参与执行。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实务性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工作,要搞好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借助社会各个方方面的力量,合力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这个过程既是一个执行的过程,对执行人员来说又是一个法制宣传的课堂,既执行了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又普及了法律知识,使村民们能够从实实在在的发生在他们身边的案例中,去感知法律的规定,去衡量他们的行为后果,去规范以后的行为举止,从而起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这里得到有机的统一。我们法院在这方面曾经做过尝试,效果很好。

  3、创新执行方法,坚持以和解执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执行中,要着力推进执行和解,刚柔并济,力促双方当事人案结事了,增进和谐,严禁“案结了,积怨加深了现象的发生”,以及处处让老实人和好说话的人让步的不良作用,在执行中坚持阳光执行,经常向申请人通报执行的进展及执行的采取的措施,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这样才能取得他们的理解。适时在纠纷发生地张贴执行公告,在电视上曝光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山人使他们的生活空间和生存空间因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文书,而得到挤压、谴责,使他们的信誉在周围群众中打一个折扣,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社会压力,迫使其履行,这种方法在执行威慑机制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是一种比较切实可行的措施。

  4、多方联动,改变目前“法院单打独斗”的困境,依靠社会力量和解执行积案。在现有威慑执行的有关法律出台前,基层人民法院应紧紧依靠党委的支持,与有关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内建立执行威慑执行的信息平台,从而营造一个执行的大环境。其次在执行工作中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使大批热心法院工作的人员加入到这一队伍中,从而使我们的执行工作手更长、眼更亮、目标更准。

  四、提高执行人员的司法能力,在司法本土化上下功夫。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直接面对的是基层的群众,由于地域差异大、风俗习惯各不相同,执行中就要求执行人员将法律与民俗风情、民俗习惯结合起来,用群众听得到的通俗语言去说服他们,同时,要注意执行方式和执行时机,只有这样,才能化解纠纷,当然法律职业化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基于现实,培养“本土化”的法官,提高司法能动,才是解决基层面临问题的根本之路。

  能动司法在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发挥的空间很大,只要我们的执行人员在依法的前提下,结合各自的不同情况,针对不同的案件,将法律语言转化为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就会收到良好的执行效果,刚柔并济的执行方式,更需要我们的执行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尽办法,达成解决纠纷、案结事了。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