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旬邑县法院通过锁定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车辆的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给付案件标的款,迅速执结了一件标的款达5万余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请人杜蝶(化名)、刘大同(化名)与被执行人王俊峰(化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王俊峰自愿赔偿申请人杜蝶、刘大同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抢救费及遗体化妆费共计10.7万元,被执行人现给付了24000元,又于2010年9月1日给付了3万元,剩余5.3万元协商于2010年9月16日前给付,但至今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协议。为此申请人依据法院生效的(2010)旬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于10月18日提出强制申请执行案件标的款5.3万元。10月20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王俊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限期三日内履行清所有案件标的款,但被执行人拒不说明其现有财产情况有意逃避执行,经县交警队协助得知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处理完毕后,其车辆(车牌号为陕AB2567)已交由县王天正(化名)修理厂维修,执行人员随即向被执行人及该修理厂负责人送达了查封车辆裁定书,并告知被执行人、该修理厂负责人,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及修理厂负责人均不得私自对该车进行处理,违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若拒不履行法院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会对其车辆进行拍卖。同时,执行人员未放弃对被执行人做思想教育工作,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法律释明,最终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在执行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下,被执行人主动联系亲朋好友履行了案件标的款5.3万元,从而使该案件在两个小时内迅速彻底执结,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