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村干部侵吞震后救灾款案,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伟(化名)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被告人王军(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杨伟2005年9月当选范李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8月任村支部书记。王军1992年9月至2009年8月任范李村支部书记。按照省市县各级政府文件精神,被告人杨伟、王军协助白王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范李村灾后重建工作,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3月份,泾阳县民政局共拨付给白王乡范李村四户群众李思忠、李和平、杨淑云、杨志丛灾后重建补助款各15000元。被告人杨伟、王军在协助泾阳县民政局及白王镇人民政府实施灾后重建工作中,在发放灾后重建资金通知群众领款时,违反规定,亲自代领和协助群众领款时,向受灾村民李思忠、李和平要来在信用社取灾后重建款存单,取来款后,在王军家里谎称给其他群众分配为由,三次克扣村民李思忠、李和平家灾后重建资金各8000元,共计16000元,杨伟共分得9000元,王军共分得7000元。杨伟单独克扣杨淑云家灾后重建资金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退还受灾群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伟、王军在担任白王镇范李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灾后重建工程过程中,在发放灾后重建资金通知群众领款时,违反规定,亲自代领和协助群众领款时,克扣群众灾后重建资金予以贪污,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杨伟、王军共同贪污16000元,杨伟独自贪污5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