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咸阳秦都区法院审理了原告张平诉被告鼎盛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签订“阴阳合同”,规避国家税费,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1月16日,原、被告因买卖毕塬小区的一户商品房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交易房价为38.6万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4万元购房款。因房地局管理要求统一网签合同,为此,同年6月3日原、告被告为了少交税费就该套房屋再次签订合同,约定该房总价为20万元;付款为同年1月16日前付清房款154000元整,余款46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并将该份合同备案。此后,当事人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4万元及孳息;2、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房价为38.6万元是真实意思表示。此后,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费,少交维修基金和契税,故意将房屋总价款压低而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作法,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具有非法目的,因而“阴阳合同”是无效的,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