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9日,长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使证据不足的原告得到自己应得到的利息部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999年5月经原告王鹏之姐夫尚锋介绍,王鹏将10000元借给魏华,钱是中介人尚锋直接交给魏华,魏华将钱交给其母陈英。后经王鹏多次索要,魏华及其兄魏明先后五次归还王鹏人民币11000元。2010年7月30日王鹏将陈英诉讼法院,要求陈英归还其余借款本息。原告同时提供了署名为陈英的借据一张,借据同时载明利息为月息1‰。审理中被告陈英答辩所借款项是其子魏华所借,此事她全权委托其子魏华处理, 她本人不识字亦从未给原告出具过借条。经魏华本人辩称,原告所提供的借据并非是魏华所写,且当时并未约定利息,所借款项已还清,多给的1000元就是给原告的报酬。经当庭询问原告,原告不申请对该条据进行笔迹鉴定,由于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庭审结束后,经过多次与魏华交谈,魏华亦明确表示,借款属实,亦同意再给付部分利息,法庭从常理推断,原、被告互不相识,而是经人介绍被告借了原告10000元,因此推定双方应当约定有利息。后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调,魏华一次付给王鹏借款本息173000元(含已付的11000元)。最终使这一民间借贷纠纷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