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3日,又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在永寿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成功化解,原告王方明(化名)从法官手中接过1500元案件款,连声感谢。
2010年6月5日,原告王方明与被告刘兴平(化名)口头约定,因原告做生意需两间门面房,被告将自家一间门面房出租给原告使用,并答应帮原告联系隔壁邻居的一间门面房,原告付给被告1900元房租定金。后因被告并未能联系好邻居门面房,致使原告做生意计划未能实现,6月30,原告要求解除口头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房租定金,被告拒绝退还并且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双方僵持不下,在此期间,被告借故拉走原告价值208元的钢材若干,致使双方矛盾省级,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案件受理后,永寿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被告认为虽是口头协议,但是原告要向单方面撤销合同就要承担违约金,并认为自己拉走原告的钢材是在弥补自己的损失,理所当然。在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于理于法均站不住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兴平退还原告王方明租赁费1500元,并将钢材还给原告,双方当庭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