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4日,长武法院审结崔正(化名)与刘能(化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刘能租赁崔正房屋一处,在合同履行期间,刘能认为租赁房屋闲置,拒付租赁费。法院判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由刘能给付崔正房屋租金10746元并负担迟延履行金。
2009年2月16日崔正与刘能自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崔正将位于长武县城南关村狮子酒楼租赁给被告,租赁期为五年,从2009年2月16日至2014年2月16日止,租赁费每年4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就应当按照约定全民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出租人将房屋租赁交付给被告承租人使用、收益,被告就应给付租赁费。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