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转型历史背景下,追求案结事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心。然而,司法的有限性、被动性、消极性和稳定性的特质在面对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矛盾,往往又显得苍白无力。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要强化能动司法,在保增长中彰显大局意识,在保民生中彰显为民意识,在保增长中彰显责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司法能动性的基本含义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从法院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通过个案正义来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二是从法院司法的过程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创造各种诉讼便利、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参与途径。三是从法院司法的技术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突破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简单的适用,强调能动的解释法律、进行法律推理,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来实现普遍正义。而在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关系方面,首先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司法被动性强调的是司法的启动过程应该严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应主动启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能动性则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主动与积极。其次,司法被动性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司法被动性是司法中立的与司法公正的保证,因此带有更加根本的意义,司法即便发作用司法能动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有明显不正义的情况。第三,司法能动不是“司法盲动”,不能逾越基本原则。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权的功能去行使相关权力,另一方面也不能背离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基本的目的去主动行使职权。所以说我们倡导的司法能动性,既不能 “缺位”也不能 “越位”。如果 “缺位”,则容易造成机械司法的局面,如果“越位”,将会造成“同案不同判”和法官恣意裁判,又会造成司法的专横。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司法便民措施,以更好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加强诉讼服务,体现司法关怀。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增强认识,拓展服务领域,丰富诉讼服务的方法和措施,提高服务水平,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以人为本,享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1、设立专门的诉讼服务部门,专职诉讼服务工作。如我院就设立立案大厅,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转接、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等方面的工作。这种专门的诉讼接待服务,既方便了当事人和其他人民群众的接待工作,也顺畅了诉讼流程,提高了诉讼效率。
2、打破常规,提供特殊诉讼服务。一是法院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的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工作日上班,但当事人有在工作日起诉或者诉讼的实际困难的,法院就应当急群众之所急,可以在非工作日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和起诉,以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二是针对一些老年人、残疾人等不方便参加诉讼的特殊情况,可以提供上门立案服务,真正做到家。
3、加强巡回办案,就地解决问题。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应定期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只要人民法院和法官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就一定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司法工作会更加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就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信服。
二、依法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1、探索建立远程立案模式。如基层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
2、建立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情况分案区别程序审理,走“诉讼绿色通道”,将简易案件通过设立的速裁庭解决,主要以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缩短办案周期,以提高办案效率。
3、进一步简化案件审理程序。简易程序是针对简单案件设计的一种快捷的审理程序,法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律要适用简易程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要求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的,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适用简化程序,以充分提高诉讼效率。
三、依法调查取证,维护诉讼公平。
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法院也可以主动调查取证,通过这种强化调查取证的方式,可以充分保证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使人民群众和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四、加大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
1、完善旁听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一是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公开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二是要简化旁听审批程序,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要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允许凭身份证旁听案件;三是法院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监督员等有关方面人士旁听案件庭审。
2、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法院要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要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制度。
3、推行公开听证制度。法院在执行、再审审查等案件中可以推行公开听证制度,以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司法公正。
1、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法院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2、建立案件监督卡制度。当事人的监督是对审判工作最直接的监督,也是最为有效监督。因此,法院要建立案件监督卡制度,案件审结时要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工作的评价意见,递交法院绩效考评部门。
六、强调司法大众化,提升司法公信力。
1、建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法院在立案时要为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提示和诉讼权利义务,主动帮助当事人及早了解诉讼的风险,知悉诉讼权利义务,确保当事人官司打得明白,打得顺利,打得信服。
2、加强司法协助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人民群众做诉讼协助工作的思路,以协助法院调解和执行案件,另外还要积极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使案件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写好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不事人权利义务的直接载体,更是展现法院审理案件作出黄疸结果的过程、理由、法律依据的主要形式。因此法官在制作裁决文书时一定要用通俗、简洁、易懂的语言文字,让当事人看得明白;另外,还要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正确适当,让当事人信服;最后还有准确无误,避免错误和遗漏。
4、加强司法救助,保护民生。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做好诉讼费减免工作,解决好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保障他们生存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