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6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曹丽给付伤残的丈夫王鹏生活扶助费5000元。
原、被告于1992年4月6日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两子.2002年被告王鹏外出打工期间从脚手架上跌落,致头部受伤,虽经治疗,但留有后遗症,被评定为“智力二级残疾”。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不休,2003年原告遂外出打工至今,偶尔仅回家探望过孩子。2007年原告向本院诉讼要求离婚,被依法驳回,2008年原告再次向法院诉讼离婚,为了维系该桩婚姻,法院再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7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诉讼离婚,审理中,被告仍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子女的抚养应参照子女本人意愿,原、被告各抚养一子.另外按《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为了生活外出打工期间受伤,恢复尚需时日,故依法判决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生活扶助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