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9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范明、魏宝、王和赔偿原告李阳医疗费等共计1800元。
2010年7月17 日被告范明、魏宝、王和酗酒后准备回家,恰逢原告李阳驾车经过,三被告便上前拦住该车要求乘车,被原告拒绝,便出口辱骂原告,继而围殴,致原告多处受伤。后被出警的公安干警制止,并对三被告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醉酒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