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未曾办过几个案子的年轻同志来谈如何调解民事案件,我感到十分惭愧,特别是在一些久经审判一线的老同志面前谈如何调解案件,形同班门弄斧。但为了使我们这次活动搞得有特色、有新意,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写这篇材料时,我查阅过大量报刊、书籍,登陆过各类网站,以借鉴全国各地优秀法官们的调解经验。所以说,我将介绍的调解民事案件的经验不是我在办案过程中积累的,而是全国各地优秀法官们的经验。
“和谐无讼,调处息争”,不仅是中国传统司法的最高境界,也是世界法治文化思想的瑰宝。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为人类所追求。但矛盾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在某种社会环境或商业环境下,当一方的利益与期望不同于另一方时,矛盾就产生了。作为一名法院干警,我们应具备化解这种矛盾的能力,诉讼调解应是化解矛盾的首选方式。
诉讼调解可分为三个有效的沟通阶段:听、识、断。
听,就是倾听;识,就是辨识和捕捉信息;断,就是拿捏时机,准确表达观点。听:善于倾听,赢得认同。倾听,是一种尊重,是调解工作中打开当事人心理防线的准备阶段。倾听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沟通方式,它能使倾听者赢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使接下来的交流更加容易。调解工作以引导、说服和劝谕为主要手段,当事人只有对法官产生信任,才会从心理上接受,认同法官的意见。因此,法官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前,善于倾听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识:把握情势,辨识信息,用心揣摩各方当事人的心理,准确识别,以做到利益的衡平,是调解过程中法官做出内心分析、判断的必要准备阶段。调解不像判决那样,要求进行严格的辨法析理,而是努力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平衡点。对调解法官来说,就是要尽最大可能在公正的范围内寻求一个平衡支点,所以把握住当事人的心理至关重要。
断:拿捏时机、准确表达。断,就是要学会表达,把握住时机,把自己的意图妥当地传递出去。以适时、恰当的表达方式提出方案,是调解成功的关键阶段。语言表达是传达信息的最直接方式,影响法官恰当表达的要素有:态度、方 式、契机。
1、态度。英国作家、社会改革家缪尔•斯迈尔斯在他的著作《品格的力量》一书中专门用一个章节来论述这样一句话:“温和的性情能产生无穷的力量”。法官宋鱼水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她说“一个比当事人还要冲动的法官,是不可能保持中立的”。当事人往往非常敏感,对于审判人员的言辞、神态有着颇多揣测。一旦审判人员对一方流露出反感、不耐烦,必定会引起该方当事人的不安、不满,由此引发出其对审判人员公正性的怀疑。所以,对当事人的表达态度,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更多地注重平等、温和、理性、冷静。
2、方式。给当事人做工作,因人而异很重要。如果当事人使用口语化的家常用语,法官的语言也要通俗、直白,佐以现实的例子以及普通人可以接受的道理。如果当事人比较注重用语的规范,法官的语言应特别注意法理的精通和逻辑的严密,不卑不亢、以理服人。某种意义上说,“见什么人说什么话”,是法官调解工作中的一个法宝。
3、契机。讲解、分析、劝导等表达的目的在于让有分歧的当事人在逐步的趋同中达成意思一致,这就需要改变当事人原有观点和思维定势。其中,既要有春风化雨般的安抚,也要有亦急亦缓式的引导,但也不能一味地迁就当事人。就实体问题没寻到契机前不能随便亮出观点,释明权的行使也需谨慎,否则就会给当事人失衡的心理找到寄托不满的载体,使调解无法继续进行。
下面我具体介绍一些诉讼调解方面的经验:
1、调解案件要讲究艺术。下面介绍某优秀法官面对一起离婚案件对当事人的谈话。法官指着装满咸菜的陶瓷罐对一离婚案件当事人说:“您看,这陶罐破裂后,我将它粘合起来,已经使用了6年,它扎实着呢!感情生活难免磕磕碰碰,当您生病了,年老时,想有个同伴的感觉就会越来越强烈。你们离婚,对小孩的影响可是一辈子呀!”就这么短短的几句话,把一个离婚案件调解了,这个事例告诉我们,生活中的普通物品,经过法官的提炼,上升为讲解法律的工具,法官要善于从生活中发现人情世故,以平凡的道理说服人,以真挚的感情打动人,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诉调对接的方式。“调”指法院聘请的调解员在业务指导法官的指导下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形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移交给业务指导法官处理;“诉”是指业务指导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确认其效力,对调解不成的案件,案情简单的直接开庭裁判,案情复杂的移交审判庭审理。结合我院现状,在我们没有条件聘请调解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以人民陪审员充当调解员的角色,从而进行调解。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分流了日常增长的案件数量,减轻了一线决官沉重的办案压力,又在便民、利民、维稳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
3、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街机制,该机制的特点在于建立以法院为主干,以乡镇司法所所为纽带,村(居)委员会等非诉调解组织为基础,相互配合的三级调解网络,覆盖全县,通过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开展“组织网络衔接,工作机制衔接,调解活动衔接”,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资源优势。在实践中,具体衔接方式分为三步:接受案件、委托调解和法律确认。接受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立案庭立案后立即委托乡镇司法所或村(居)委员会等非诉调解组织,让其第一时间介入纠纷,加以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加以确认制作调解出,调解不成的给予判决。当然,要使该制度贯彻于司法实践,离不开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这一机制与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不谋而合。
国家把神圣的裁判权交给我们,如何行使该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人素养,更关系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秉持公允之心,胸怀为人民司法的热忱,将调解技能施行于个案调解之中。通过耐心、公正的调解过程,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