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6日,陕西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打赢了与被申请人王亚峰(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官司,并从法院领取了购车欠款4万元。
2005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机械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压路机一台,被告在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价款28万元。该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车辆,被告付货款24万元后,以各种理由延期还钱,且距离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过一月有余。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4万元并赔偿损失43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理应尽快偿还所欠货款。在庭审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尽量做双方工作,最终促使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购车余款4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10年9月6日上午,申请人从永寿法院领取了案件款4万元,案件得以顺利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