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渭城区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杨松承担因车祸致前女友张芳芳死亡责任的10%,即人民币14706元,支付其女儿张小华生活补助费39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叶子是原告张其亮、陈淑贞的女儿,是原告张小华的母亲。2006年5月,张叶子在咸阳经营理发店期间和被告杨松相识,俩人关系暧昧。2009年7月,被告杨松来到张芳芳经营的理发店,一人喝了半瓶白酒、两瓶啤酒,处于半醉状态。当晚11时许,张芳芳离开理发店欲回到自己租住的家里,杨松纠缠不让其走,后又追到张芳芳家。张芳芳因怕影响家人,同意两人便来到咸阳湖边。在咸阳湖边,双方大吵并发生打架。随后张芳芳迅速离开,在横穿渭阳路时,发生车祸,当场撞死。交警部门认定张芳芳与车祸司机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后货车司机对张芳芳的家人承担了应赔偿份额的60%。2010年6月,张芳芳的父母与女儿将杨松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祸造成张芳芳损失的另外40%的责任。被告杨松以张芳芳是因车祸死亡为由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张芳芳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造成的,且已得到所受损失60%赔偿。张芳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在横穿马路时,完全应意识到存在危险隐患,但因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交通肇事,故应对剩余的40%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杨松在事故发生前,纠缠张芳芳并发生争吵打闹,致张芳芳情绪波动较大,对车祸发生致张芳芳死亡有间接关系,应承担张芳芳死亡10%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