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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允之心调解案件 促社会和谐定纷止争
作者:韩勇  发布时间:2010-08-27 09:45:48 打印 字号: | |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矛盾发生后通过恰当手段将矛盾化解,避免双方当事人争议扩大的社会。彬县人民法院为促进社会和谐,法官秉着公允之心,于2010年8月24日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2010年4月30日,原告唐崇美与被告王军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商铺一间共计12.9平方米,用于经营蛋糕生产与销售业务,租期1年,每月790元,共计0.95万元,原告预支付被告租金0.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唐崇美到彬县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经卫生部门审查认为:原告租赁被告商铺12.9平方米用于生产销售蛋糕,依据卫生部制定《餐饮业和集团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蛋糕业务必须要够18平方米才能颁发卫生许可证。于是,卫生部门拒绝了原告唐崇美的申请。没有卫生许可证就无法经营生产、销售蛋糕业务,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除合同未果后,原告唐崇美于2010年6月13日诉至彬县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诉称,其租赁被告商铺未获得卫生部门的许可,无法经营蛋糕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已构成情势变更,遂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退还原告租赁费0.65万元。被告辩称,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餐饮业和集团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早已出台并生效,由于原告不知情而租赁该商铺,因此本案原告未申请到卫生许可证的情形不构成情势变更,不同意解除合同。

  得知原告唐崇美是外地人,到彬县做生意实属不易且还要负担赡养老人和抚育两个小孩的重任时,办案法官暗暗下定决心调解此案。首先到被告王军家告知原告的家庭情况并给被告讲述了外地人在当地做生意的艰难与困惑。经过办案法官耐心说服、明法析理的调解后,被告愿退还原告租金0.35万元,但与原告要求的0.65万元还有一些差距,办案法官只能拜访原告一次。到了原告家后,给原告讲清涉及本案的法律规定及原告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办案法官温和的态度与耐心的劝说深深打动了原告。原告当场表示愿要求被告退还0.42万元即可调解此案。这次拜访让办案法官看到了调解该案的希望。第二天刚上班,就马上请原被告一块到法院继续调解该案。这次调解,办案法官从法律、法理、情理和调解意向等方面剥茧抽丝,一步步展开,既有春风化雨般的安抚,又有亦疾亦徐式的引导。在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租赁合同,被告退还原告租金0.38万元。
来源:彬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