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9日,李艳(化名)打赢了与永寿县监军镇封侯村村委会的官司,该村村委会被法院判令支付李艳8400元承包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款,李艳成功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8年,李艳与监军镇封侯村三组村民严刚(化名)结婚,结婚时原告在永寿县烟厂上班,系非农业户口。2000年永寿县烟厂破产,李艳下岗后于2001年将户口转入封侯村第三村民小组,为农业户口。2007年被告给原告划分了责任田,2009年村上修村村通公路,原告承担了50元的修路费用。2010年3月,封侯村在分配西平铁路征收土地补偿款时,以原告原系永寿县烟厂职工为由,未给原告分配补偿款。原告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自己应分得的补偿款8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虽然属于村民民主议定范畴,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原告李艳户口迁入封侯村三组后,承担了相应的村民义务,应具有封侯村三组村民资格,且原告在本村组之外并未享有其他社会保障,被告永寿县监军镇封侯村第三村民小组在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时,将原告排除在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监军镇封侯村第三村民小组支付原告李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8400元。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费用纠纷日益增多,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致使一些外嫁女、上门婿、离婚未嫁女、返乡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分配补偿款时,被村民代表会议否决,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该起案件的审理,在当地农村能够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永寿法院在该起案件审理中,主动选择以“五进”方式就地开庭,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旁听案件,以案说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