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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无休息日 法院判决约定条款无效
作者:段存禄  发布时间:2010-08-13 10:25:23 打印 字号: | |
  8月11日,渭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赵峰诉被告咸阳九龙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虽然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不享受带薪假日,但法院认为该条款无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休息日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55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峰系咸阳市彬县北极镇沟老头村一组村民,2008年6月8日,他与咸阳九龙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签定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650元、全勤奖30元,赵峰在聘用期间不享受带薪假日。2009年10月27日,咸阳九龙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以赵峰违反公司规章,双方发生纠纷,咸阳九龙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解除和赵峰的劳动关系。2010年4月15日赵峰向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咸渭劳仲案字(2010)第03号裁决书,裁决:本裁决生效后咸阳九龙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支付赵峰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工资1280元。赵峰不服仲裁裁决,向渭城区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除支付休息日工作的工资1320元外,还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全勤奖。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无休息日的条款为无效条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渭城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