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9日,旬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德(化名)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孙德表示服判,不上诉,当地群众亦表示满意,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13时许,64岁的旬邑县城关镇甘峪村孙家台自然村村民被告人孙德,在本村关道山旮旯子沟(城门沟)整理自家承包地内玉米杆时,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地内玉米杆,时逢大风,将点燃的玉米杆吹起,引燃路对面孙运(化名)家1.8亩苹果园幼树102株(烧伤程度轻微,现已自然生长恢复),随后引起林地失火,烧伤孙福(化名)2003年12亩退耕还林地内刺槐幼树601株(烧伤程度较轻,可自然生长恢复)。过火面积82.2亩,其中有林地13.8亩,疏林地68.4亩。经旬邑县林业局防火队队员、群众及被告人孙德扑救,当日16时许,失火被扑灭。案发后,被告人孙德分别赔付受害人孙运、孙福经济损失800元、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德过失引发火灾,造成68.4亩疏林地过火及林木受损,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孙德案发后积极扑救火灾,并赔付两受害人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被告人孙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结合该案采用“五进”方式审理,听取群众代表正确意见的基础上,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