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之窗 > 法官论坛
浅谈刑事案件审理中对证据的审查
作者:王君英  发布时间:2010-08-10 09:10:35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刑事审判性命攸关,案件质量至关重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基础和核心,只有通过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经过质证认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纵观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因此,只有正确理解证据的重要性和,掌握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运用科学方法审查和判断证据,才能揭露犯罪真相,打击犯罪,同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证据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也是社会的最后防线。由于刑事诉讼的这一特性,对证据、证明问题提出了比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更高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在质和量上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上要做到“事实清楚”,才能认定指控的犯罪成立。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正确地运用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既是实现刑事诉讼的前题也是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调查、收集的与案件有关、能够帮助查明事实真相的一切事实根据。运用刑事证据证明犯罪,其主要工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刑事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确定各在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二是通过对刑事证据的综合判断,确定在案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审查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主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审查一个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则主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在审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础上,再看这些证据是否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一、审查证据,是指甄别、分析现有证据、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结论的专门活动。

  二、审查证据的内容,是指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和问题。  

  (一)证据的来源

  证据的来源,是指发现和形成证据的主体过程,包括证据的提供、侦查收集、制作或侦查收集证据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1)提供证据人的动机、目的。有的人提供证据是为了协助司法人员查明事实真相,而有的人提供证据可能是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注意力,掩盖事实真相,提供虚假的证据。(2)提供证据人本身的情况。提供证据人本身的情况直接影响证据的真实性。(3)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客观环境包括距离、光线、天气、地形、温度、湿度等,它们既是形成证据的客观条件,也是发现证据的影响因素。(4)侦查收集证据的方法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5)证据本身的特性。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和其他笔录等。其中,既有言词证据,也有实物证据;既有传来证据,又有原始证据;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这些证据,从其形成或来源来看,有很强的个性。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审判人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

  (二)证据本身的内容

  事实是指证据本身所反映的事实。审查判断证据时,审判人员应当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不能离开具体的案情去审查判断证据。

  (1)证据本身所反映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首先明确证据本身证明的是什么样的事实。由于证据本身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其本身所反映的事实未必真实。(2)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被作为证据采纳而应当首先看其资格和条件。某一个事实材料反映的事实可能符合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是该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没有合法性,不能采纳;有的事实材料虽然形式正规,但其所反映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也不能作为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3)证明力。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未必一定就有说服力,也就是说,在具有证据资格的事实证据中,有的是直接证据,本身能够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有的是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才具有说服力。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都可以享有证据资格,但在证明力方面,原始证据往往大于传来证据。

  (三)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是每一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往往各不相同。在认定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时,应当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明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包括因果关系、时间顺序关系、空间关系、条件关系等,这些都属于证明关系的范畴。

  三、从证据的三要素来审查证据

定案证据必须经庭审质证、认证。且得出的惟一排他性的结论。案件事实是每一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综合反映,是甄别、质证、评判了所有在案证据之后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判断,这个判断是审判人员在证据基础上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的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

  (一)关联性

  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这种关联性,要求诉讼证据应该是能够全部或部分地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根据刑事实体法的要求,相关性的范围可归纳为如下3个方面:

  1.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各种事实。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由我国刑法规定,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对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1)何人;(2)何时;(3)何地;(4)基于何种动机、目的;(5)采用何种方法、手段;(6)实施何种犯罪行为;(7)造成何种危害后果。以上“七何”的案件事实、情节,对于正确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2.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各种事实。

  3.排除行为的可罚性、违法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各种事实。

  (二)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7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

  3.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以合法方法收集的。

  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是法律上确定作为某一刑事案件证据 的资格。

  (三)客观性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诉讼证据的真实性是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它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该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描述。在刑事案件中,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其后果的形成,必然会对其行为所作用的环境、人或物发生影响,从而形成一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我们取舍证据材料的重要标准,也是刑事诉讼关于证据各种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刑事证据审查的具体步骤:(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一般而言,对证据的审查要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是否充分等。对于每个证据既要审查它的来源和内容,又要审查它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从多方面研究审查,分析判断。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由于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证据具有不同特点,各自的审查判断方法也不尽相同。

  (1)物证的审查判断。物证的审查判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通过鉴定、辨认、实验、印证以及科学仪器等技术方法,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伪造或者是其他原因而导致物证发生变形失真;审查判断物证与案情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能否证明本案的案情,具体能够证明案情中哪些问题;审查判断物证是原物证还是复制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相互印证一致,有无矛盾;查清物证的来源。

  (2)书证的审查判断。具体包括以下几点:通过鉴定、比对、印证等方法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有无错误,是否违法,书证与案情有无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哪些问题;审查书证的收集过程和保管方法;审查书证本身是公文书证还是非公文书证,是报道性书证还是处分性书证,是否经过公证等。

  (3)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具体应当注意: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证人直接悉知还是间接了解;审查某些社会性因素,如证人的品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等;审查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无缺陷,悉知、记忆和表达能力;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要找出原因,进行查证。

  (4)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基本上适用审查证人证言的规定。但根据被害人陈述的基本特点,还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被害人陈述的形成与收取过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在告发或陈述前后有无反常表现;被害人陈述是否合乎情理,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供述和辩解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出于何种动机目的,有无外界影响;供述和辩解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供述的情况;供述后有无反复,如有反复要查明原因;供进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供述和辩解同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6)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主要注意以下几点: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的知识与经验;审查提供鉴定的材料是否确实、充分;审查鉴定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与干扰,有无徇私、受贿等做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况;审查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7)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主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笔录内容是否完整、文字记录、照相、绘图等是否齐全,每个部分内容是否具体详细;勘验、检查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有无发生差错的可能;笔录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与案件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

  (8)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视听资料的形成过程;审查制作与播放视听资料的技术设备性能是否良好;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是否合乎法定程序;视听资料反映的背景情况是否真实;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能够证明案情中哪些问题。必要时,应进行科学技术鉴定。以验证是否原版,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剪接等情况。

  另外应当排除以刑讯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事审判性命攸关,案件质量至关重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基础和核心,只有通过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经过质证认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纵观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因此,只有正确理解证据的重要性和,掌握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运用科学方法审查和判断证据,才能揭露犯罪真相,打击犯罪,同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