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我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经调解被告人刘某全额赔付被害人秦某各项费用共计9万元整,被告人刘某虽自愿认罪积极悔过但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8年11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义发”弯梁三轮摩托车载嫌疑人张某(批捕在逃)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乾县裕华什字以北200m处,在非机动车道将行人秦某撞倒,造成被害人秦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嫌疑人张某又驾驶肇事车辆载被告人刘某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侦查抓捕被告人刘某归案,经认定此次事故被告人刘某负全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构成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又不施救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积极全额赔付被害人的相关费用,可依法从轻处罪,遂作出了以上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