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县法院受理了一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鉴于该案类型新颖,情况特殊,具有典型性,旬邑法院民庭办案法官选择适用巡回办案的方式审理该案, 2010年7月16日,在被告住所地旬邑县供销商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在法庭支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锋科赔偿原告公司39463.40元的损失。
原告咸阳盛达工贸有限公司称,被告刘锋科系该公司礼泉调煤处的负责人,在2006年至2008年的任职期间,通过预借公司公款、违规赊销煤款及私自出卖公司原煤的形式对公司造成了39463.40元的损失。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锋科仅对赊销给河南省某公司价值14500元的原煤一事有异议外,对其他事实均认可。被告刘锋科赊销一事,公司制度中虽有禁止,但其行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考虑,所以其不应负全责,再者所赊煤款至今仍未收回,无力赔偿公司损失。
该案最终在办案法官释法明理、细心剖析责任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锋科共赔偿原告咸阳盛达工贸有限公司34963.4元,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