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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处友不当 持刀伤人获刑罚
作者:何健  发布时间:2010-07-16 10:59:21 打印 字号: | |
  2010年7月14日,旬邑法院依法对旬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朋(化名)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朋有期徒刑一年。

  此前,就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朋自愿赔偿受害人张军(化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一起青年人因处理男女朋友关系不当,酒后一时冲动,而引发的伤害案件得以审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朋与女友杨丽(化名)等人吃饭期间,杨丽之同学张军电话邀请杨丽去吃饭,被告人王朋因嫌张军给杨丽打了电话,认为俩人关系密切,随即通过电话得知张军正在一饭店吃饭,王朋借酒后冲动,随之与一同吃饭的刘伟(化名)等人前往张军吃饭的饭店,找到张军后,被告人王朋先与张军发生厮打,又持携带来的“藏刀”朝张军左肘、肩部砍了两刀,致受害人张军受伤住院15天,经法医鉴定张军伤情系轻伤,花医疗等费用5000余元。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以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为被告人王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定罪量刑。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以化解双方矛盾,创建平安社会为出发点,经不懈努力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受害人张军亦表示谅解,并已部分履行清结。在量刑时,科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该案以指导意见中关于轻伤害案件民事部分赔付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情节,充分考虑各方意见,逐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朋表示服判,不上诉。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