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渭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咸阳西藏民族学院向原告刘琦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5月12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4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00元及加班费191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琦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园林专业毕业后,于2005年8月15日应聘到被告后勤集团绿化保洁中心工作,月工资800元。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和原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也未给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原告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2009年4月被告将其绿化保洁中心承包给第三人,原告和绿化保洁中心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承包人支付。2009年5月原告辞职,并要求被告给其补缴社会保险未果。2009年7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告认为该裁决遗漏部分请求,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渭城区法院。请求被告除补办养老参保手续、双倍支付工资差额及加班费外,还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具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