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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蔡健民被害案咸阳中院一审宣判.doc
作者:李铁锁 殷春波  发布时间:2010-07-01 16:04:21 打印 字号: | |
  6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咸阳市政协副主席蔡健民被害一案咸阳中院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榜琴丧葬费人民币1269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德淑抚养费人民币1356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张鹏在上下楼时多次发现与其同住一个单元的蔡健民家的防盗门没有关闭,因此产生抢劫念头。遂于次日凌晨5时许潜入被害人家中实施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随后,嫌疑人张鹏于同年9月19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07年6月26日晚,被告人张鹏使用事先配备好的钥匙潜入原工作单位,位于延安市中际大厦的延安民丰工贸有限公司内。盗窃该公司办公室内的现金29000余元,价值5609元的惠普笔记本一台,价值200元的奥林巴斯照相机一部,价值735元的爱普泰克网易拍摄像机1部、价值388元的三星80G移动硬盘1个、价值450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和价值340元的软中华牌香烟5盒。被盗财物及现金共计价值3672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鹏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在抢劫中以暴力手段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上所述,被告人张鹏入户抢劫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并应与其所犯的盗窃罪数罪并罚。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