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孙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岳攀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雷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日,被告人孙军因其小轿车租赁问题与被害人贾小明(化名)、赵小涛(化名)、薛小亮(化名)三人发生纠纷,遂于2010年4月4日凌晨2时许伙同刘涛(音,在逃)、化仔(音,在逃)等人将三被害人从礼泉县城带至咸阳市渭城区塔尔坡村其经营的“咸阳顺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院内,采取用皮带、鞋底抽打、在背部倒白酒并点燃等方式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孙军又将三被害人转移至“海怡商务酒店”、“怡梦园宾馆”,被害人薛小亮在“海怡商务酒店”被拘禁过程中逃离。在此期间,被告人孙军安排被告人岳攀、雷哲对被害人贾小明、赵小涛进行看管,4月4日21时,被害人贾卫国、赵鑫被公安机关解救,拘禁时间长达19小时。三被告人当日被公安干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军、岳攀、雷哲因车辆租赁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孙军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且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有殴打被害人情节,依法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攀、雷哲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