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上午,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自己生活的家属区多次贩毒刑事案件,被告人夏亮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夏亮在咸阳市渭城区七九五厂生活区大门东侧两次分别向吸毒人员程秋玲、巨小龙出售海洛因2克、1克,获赃款1000元、550元。赃款已挥霍,赃物毒品已吸食。200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夏亮来到咸阳市渭城区七九五厂生活区大门东侧在准备再次向吸毒人员程秋玲出售海洛因1.8克时,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干警抓获,当场在被告人夏亮身上查获海洛因一小包,重计1.8克。赃物毒品已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亮明知是海洛因而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夏亮多次贩卖海洛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之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