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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三人共同侵权 邻里矛盾巧妙化解
——永寿法院执行法官巧用“心理战术”促使案结事了
作者:杨晓练  发布时间:2010-06-02 09:12:02 打印 字号: | |
  2010年6月1日,永寿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永寿县豆家镇下豆家村村民豆兴旺(化名)口头表示将其承包村上的2.2亩机动地转包给本村村民豆富贵(化名),后豆兴旺因故反悔,将该块机动地转包给了其它人,豆富贵遂要求豆兴旺支付其在机动地上的农活费用,豆兴旺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2009年8月10日,双方再次因此事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豆富贵已分家单过的儿子豆拥军(化名)、豆爱军(化名)赶来一同用拳头、棍子击打豆兴旺,后被村民拉开。事发后,豆兴旺先后在豆家医院和永寿县中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外伤、胸壁挫伤、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药费2766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35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三被告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但原告在整个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中,没有理智地阻止事态的发生,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18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原告豆兴旺遂于2009年12月3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永寿法院依法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三名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认为事情起因在申请执行人,并且先动手的不是自己,遂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对全案进行了整体分析,对各个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经济情况、性格特点等逐一进行详细了解,遂制定了因人而宜执行方案。第一被执行人豆富贵:年龄大、不识字、无手艺、性格倔犟,家庭经济状况不好,针对该种情况,执行法官从儿孙名誉、邻里关系、村里影响等各方面为其反复讲道理做工作,劝其自觉履行,豆富贵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但希望能减少履行的数额;针对第二、三被执行人都是年青人,年青气盛、好斗,又不服输,常期在外打工,无固定收入的情况,执行法官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年轻人,要能屈能伸。”在同样年轻的执行法官的一再努力下,二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同父亲协商,但不可能全额赔偿。当执行法官再去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时,其态度坚决,称自己哪怕把执行回来的钱捐给福利院,都不能减少被执行人应执行的数额。执行法官遂邀请村人民调解员一同做申请执行人工作,劝其以邻里和谐为重,“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邻家低头不见抬头见”、“冤家宜解不宜结”,在执行法官的诚心感化下,申请执行人提出由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的一半,被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并当面向申请执行人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永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