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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翁被杀案咸阳中院一审宣判
作者:李铁锁  发布时间:2010-05-26 16:54:21 打印 字号: | |
  备受社会关注的因煤矿合同纠纷,咸阳亿万富翁朱宝岐被杀一案宣判。5月24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红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白小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赫四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白必合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治国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红安,与被害人朱宝岐在煤矿的合作中产生纠纷。朱宝岐在遭到威胁、逼迫的情况下,与郭红安达成和解协议,朱宝岐付给郭红安“补偿金”3050万元并归还1000万人民币。之后,认为自己被伤了面子的被告人郭红安指示被告人白小红,雇用赫四小、白必合两人,于2008年6月15日夜在咸阳将朱宝岐杀害。随后,4名嫌疑人被警方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郭红安察觉朱宝岐有解除合作的意图后,派人强行进驻南咀煤矿。后来,朱宝岐让被告人王治国帮助其解除与郭红安的合作。王治国开始介入双方的合同解除事宜。此后,王多次与朱、郭沟通。被告人郭红安看到与朱宝岐合作无望,便以朱宝岐毁约,对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委托王治国向朱宝岐索要四五千万元。王治国同意并提出索要报酬,郭答应事后付给王一定好处。王治国在明知朱宝岐与郭红安签订的合同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仍以合同不履行、郭要损失掉6500万元等为借口,迫使朱宝岐签订了“补偿”郭红安3050万元人民币的协议。事后,王治国获赃款2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红安为了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在与被害人朱宝岐合作无望的情况下,一方面假意继续让王治国进行调解,与被害人朱宝岐协商解决纠纷;一方面铤而走险,产生杀人动机,让白小红实施雇凶杀人,出雇凶费用180万元人民币,并与白小红保持联系。被告人白小红为了促成郭红安的经济利益和牟取私利,提出杀害被害人朱宝岐的建议,并在郭红安让他实施雇凶杀人后,积极组织实施杀人行为,获得赃款9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赫四小为了获得非法经济利益,在白小红的组织下,积极实施杀人行为,获得赃款8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白必合为了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积极帮助白小红、赫四小寻找被害人朱宝岐的住址,协助赫四小等候被害人朱宝岐,获得赃款8万元人民币。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治国在调解过程中为牟取私利,向郭红安提出好处费的要求,在郭红安答应后,施加压力迫使朱宝岐签订解除合作合同的协议,从郭红安所获赃款中分得20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