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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爆竹触犯刑法 情有可原获轻判
作者:石坚  发布时间:2010-05-26 15:00:55 打印 字号: | |
  5月24日,泾阳法院对大量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被告人刘军(化名),在考虑其家庭和自身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刘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刘军在渭南市浦城县兴镇西街孙新社的烟花爆竹材料销售门店购买了制造烟花爆竹的填充药剂铝粉、硫磺、氯酸钾原料及制造爆竹(雷王炮)的半成品炮筒,后于2008年12月29日雇用郭小梅、陈雪利、陈爱侠等人用自已非法配制爆竹填充剂进行填充制造爆竹(雷王炮),共制造爆竹21777支,每支填充1.6克药剂,共计34.84公斤。公安机关于2008年12月30日现场扣押了全部爆竹及黑灰色粉未0.5公斤,灰色粉未12.6公斤,后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进行检验,结论为爆竹内装物为烟火药,单发量1.6克,黑灰色物均属于爆炸物。经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刘军非法制造的爆炸物送检的两种药剂均属爆炸物。

  泾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军在未取得生产制造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买制造烟火药的原料,非法制造烟火药47.94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被告人刘军患有“心境障碍”,被评估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减轻处罚。考虑到其制造爆竹的目的是为了看病,制造的爆竹也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