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秦都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8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余男(化名,4岁)在秦都区河南街村横穿马路时被吴华(化名,18岁)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双方因医疗费纠纷诉至秦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承担余某各项损失的75%共计75535元,余某自行承担剩余的25%。
判决后,吴某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余某的父母向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接到案件后,经过调查发现,在交通事故发生初期,双方因治疗费问题,余某的父母及奶奶等家人前去吴家讨要,在讨要未果的情况下,便住在吴家,吴某及其父母不得不在亲戚家来回借宿。在对被执行人吴某的调查中得知吴某刚成年,既无固定工作,也无个人财产。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判决,家庭住房被占,连同父母也有家难归的特殊情况。申请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款,其父母家人非法占据被执行人因欠费停气停电的住房也是骑虎难下。结合该案双方僵持的特点,执行人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父母晓之以理,从不同角度做了大量的思想说服工作。最终双方都做出了让步,申请人拿到了赔偿款65000元,被执行人也和父母搬回了自己的家中。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