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秦都区法院公开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元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1月7日晚,被告人赵元飞到同事张某的租住房聊天,趁张某上厕所时,盗走其中国银行卡一张。当晚,赵元飞在秦都区中华小区北口的中国银行ATM提款机上,用事先帮张某用银行卡取钱时获知的密码,从银行卡内取走现金300元。之后又趁张某外出不在单位时,在单位用张某买卖股票所用并保存着买卖股票账号的电脑上,利用事先与张某日常接触中获知的买卖股票密码,卖掉了张某的两支股票所得9493元后,存入张某的银行卡上。当月12日,赵元飞从秦都区人民路民生商厦一楼的中国银行ATM提款机上,分5次从银行卡内取走现金9500元。在秦都区人民路华联大厦对面24小时移动缴费点用银行卡给手机充值65元。获款全部挥霍。2010年3月9日,赵元飞主动向秦都公安分局广场刑警中队自首。
秦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元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现金98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元飞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逐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