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在永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胥峰的指挥下,被执行人房强(化名)在常宁镇供销社东院的非法建筑被强制拆除,围墙内的麦苗同时被铲除清运,一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硬骨头案件得以顺利执行。此次执行活动得到了永寿县委政法委、人大、政协、公安局、当地党委等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县委政法委张怀星书记、永寿法院院党组书记、院长苏俊同志一同参与了执行,永寿县电视台对执行活动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
200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房强以其祖留产权为由强行占有常宁供销社合法使用的土地,并砌筑围墙,在围墙内播种麦苗,常宁供销社会同常宁镇政府、永寿县供销社多方劝阻未果,常宁供销社遂以房强侵权为由诉至永寿县人民法院,永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因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已拆除,随房土地也已拓宽为街道,被告依1953年土地房屋所有证在原告2000年取得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砌墙,其行为显属不当。虽然被告持有祖留房产、土地所有证,但由于历史政策的变更和发展该证与相关法规相矛盾,理应按政策办理相关有效证件,但被告至今未办理符合政策法规的相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房屋以政府确权为准,本案原告持有政府确权相关证件,被告若对原告所持证件有异议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调整,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房强应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后房强不服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房强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常宁供销社于2008年12月8日向永寿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后,执行人员于2008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房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绝签收,并拒绝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做其工作,劝其履行,被执行人态度蛮横,对执行人员破口大骂,并扬言谁敢拆墙就跟谁没完。鉴于此种情况,执行人员经请示院党组后决定强制执行,在两次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后,被执行人依然拒绝履行,公告期满后,执行局在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后于2010年5月6日对该案进行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态度强硬,阻碍执行,并且强行冲击执行现场,被当即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并对其做出拘留15日的决定。
此次强制执行,是永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永寿法院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的重要举措,苏院长强调:“今后我们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主动接收各方监督,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对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尽最大努力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县域经济又快又稳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