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0日,长武法院经过庭前调解,化解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被告宏兴砖厂(化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武亮(化名)各种损失123000元,被告张金龙(化名)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金龙承包了被告宏兴砖厂的砖坯生产项目。2010年3月24日被告张金龙雇佣原告武亮在开电瓶车往砖窑运砖坯时,由于坡度太陡,车头翘起,武亮损伤,造成从颈部以下失去知觉。就赔偿问题,原告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武亮虽受雇于被告张金龙,被告宏兴砖厂知道张金龙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故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反复做调解工作,原、被告达成上述协议,并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