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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在离婚纠纷
作者:贾和平  发布时间:2010-04-20 11:04:58 打印 字号: | |
  4月12日长武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在离婚诉讼中争抢孩子的案件,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黎花(化名)与被告梁平(化名)于2002年2月27日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 2月2日双方因琐事吵架,原告便外出打工至今。2010年3月1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被告同意离婚但坚决不同意原告抚养女儿,办案人员经做双方工作仍未达成协议,调解陷入僵局。办案法官了解到,原告已作绝育手术,另外,和被告同行的还有两个兄长。于是法官将被告的两个兄长叫到法庭告诉他们,原告已作绝育手术作为孩子的母亲她有抚养一个孩子的权利,如果被告不同意,法院也会从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两个兄长商量后认为,离婚后被告还涉及到再婚的可能,如果抚养两个孩子负担会加重,他们同意由原告抚养女儿,愿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在被告兄长的帮助下,双方达成了协议: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儿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的离婚协议。双方约定下午由被告将孩子领到法庭。下午被告向法庭表示 ,原告长年在外和孩子没感情两个孩子均由他抚养,他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听后坚决不同意,并破口大骂被告,认为被告故意欺骗她不给女儿。针对此种情况,承办法官告知双方调解失败,将择日开庭审理。

  4月12日被告来法庭反映,原告未经他的同意私自将女儿从学校抢走,他去接孩子时被原告家人殴打。得知这一信息后,为了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迅速化解双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承办法官及时改变审理思路,此案只有调解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官们及时赶到被告家,邀请了村干部和双方亲戚进行就地调解,通过说理讲法,原告也承认了错误。在村干部和双方亲戚的配合下,通过承办法官努力调解双方最终自觉履行了在法庭上达成的调解协议。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贾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