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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告承租人违约 于法无据被驳回
作者:鄢 峰  发布时间:2010-04-20 11:03:27 打印 字号: | |
  4月19日,三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因承租人的行为依照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故依法驳回了房主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00八年十月七日,杨晓(化名)与张军(化名)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杨晓将三原县人行街北段海绵厂南邻门面房三间出租于张军经营烟酒,租赁期限为5年。依据合同约定,张军对该房进行了装修。二00九年九月,因生意不佳,张军与杨晓商议欲转让该房,杨晓同意转让,但必须由新的承租人与其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此,双方产生分歧。同年十月左右张军将店内的货物全部转走,之后在转货柜时杨晓以未按合同约定提前向其通知为由出面阻挡,后经朋友劝说,张军将货柜拉走,同时交付租赁房屋钥匙。二0一0年杨晓以合同期限未至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张军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00九年十一月,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因其他原因张军不愿再继续经营,搬走货物并向杨晓交付钥匙,至此,双方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自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亦即终止。现杨晓却要求张军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故对杨晓的主张均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鄢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