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渭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浩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从重判处被告人刘浩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12月17日至24日,被告人刘浩先后六个晚上在咸阳市粮苑小区、朝阳路、毕塬路等住宅小区盗窃机动车号牌17个,然后将印有“对不起,你的车牌在我这,别着急,请打某某电话,车牌立即给你”的黄纸条贴在被盗车牌的车上,当受害人发现车牌被盗打通刘浩留下和电话后,刘即以勒索一定数量的钱财为要挟,等受害人同意交付金钱赎回车牌后,该刘便将银行卡号告知受害人,当刘确认受害人已将现金汇到指定的帐号后,便将其藏匿车牌的地方告知受害人。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刘浩共诈取17位车主现金共计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先窃取车牌再要挟索取金钱的手段,诈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该刘的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大,且该刘曾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