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长武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原告杜丽(化名)分得南院瓦房三间及北院东厦子一间。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杜丽与被告杜峰(化名)系同父异母兄妹,原告杜丽一直随其祖母韩某生活,2008年12月韩某去世并立有遗嘱一份,将其遗产南院瓦房三间归杜丽继承。2009年4月原、被告之父杜建民(化名)去世,留有遗产北院东、西厦房二间。杜峰在其父去世后便将南院瓦房三间及北院厦房二间占用。原告杜丽要求被告杜峰归还自己应继承的祖母及其父房屋,但杜峰认为祖母韩某的遗产应由其父杜建民继承,南院瓦房三间及北院厦房二间均属是其父留下的遗产,自己理应都予以分隔,双方协商无果后,杜丽遂将杜峰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韩某死亡后立有遗嘱,经办案人员审查其遗嘱合法有效,其遗产南院瓦房三间应按照遗嘱继承归原告杜丽继承。杜建民死亡后留有一子一女(即本案的原、被告),故原、被告平等享有对其父杜建民遗产的均等继承权,原告杜丽作为杜建民女儿应分得北院厦房一间,故杜峰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