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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法院出具司法建议函
作者:孟敏  发布时间:2010-04-12 16:02:19 打印 字号: |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原、被告虽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法官在该案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被告王某并非恶意拖欠原告李某工程款。据原、被告称,被告王某从咸阳某公司项目部承包了两栋楼的相关工程,原告李某又从被告处承包了该楼的内外装饰工程。在工程如期完工后,咸阳某公司项目部迟迟不和被告进行结算,致使被告王某无资金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因此请求法院直接从咸阳某公司资金账户上扣划拖欠的工程款。

  承办法官虽能理解被告的心情,但因为被告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建议被告可直接向咸阳某公司讨要工程款,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但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使原、被告都能顺利拿到拖欠的工程款,承办法官于2010年4月7日特向咸阳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该单位应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该公司收到法院建议函后,及时向法院函告了相关情况,表示将督促项目部尽快验收工程并支付工程款。

  法官编语:司法建议函是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的一种,是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和制度上存在疏漏和问题,像该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提出相应改进方式或解决措施的书面建议。收到司法建议函的单位应认真考虑司法建议函所提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