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永寿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永寿县环保局从法院拿到了5万元行政处罚款。
2009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永寿县环保局依据永环行罚字(200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礼泉管理所永寿收费站(简称永寿收费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永寿收费站新建燃煤锅炉未到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决定罚款5万元,同时要求收费站补办环评手续。《行政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永寿收费站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后,永寿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环保局处罚决定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消极抵抗,拒绝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永寿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永寿收费站进行协调,并对相关负责人讲法析理,但被执行人言辞生硬,拒不履行,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置若罔闻,致使该案陷入僵局,无法执行。由于收费站新建锅炉影响周边环境,造成周边群众怨声载道,为了加快对该案的执行,更为了还周边老百姓一片净土,执行法官决定对当地金融部门及周边县区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未果,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存款线索。鉴于此种情况,考虑到被执行人收费站的上级机关是陕西省建设集团,所在地在西安,所以执行法官重新制定执行方案,驱车前往西安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在西安建行八里村支行查询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法官当即依法冻结、划拨5万元款项至执行专用帐号,至此,该案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