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受妻弟康某邀请,为康某岳父家帮忙粉刷房子,韩某答应后与康某一起去冯家帮忙。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韩某的不慎,再加上房内地板较滑,施工用的脚手架一侧滑到,韩某不幸从架上摔下,经医生诊断,为右腿壁骨粉碎性骨折,需住院并进行手术治疗。第一次手术顺利完成后,冯某支付了韩某的手术费用和药物费用。但得知韩某属于粉碎性骨折,一年后又要动二次手术时,冯某便不愿继续再出钱给韩某治疗。于是,韩某一气之下诉至彬县法院,要求被告冯某支付医疗费、医药费、伙食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诉讼费共计41520元。原告韩某认为自己无偿帮工受伤后理应由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而被告冯某则认为一家为钱,一家为房,只愿支付3880元医疗费,无法和解。
办案法官了解情况后,从个案事实到法律规定,从法律规定到社会和谐,给双方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调解,经过办案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多次推心置腹的谈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