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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旅客财 长年潜逃落法网
作者:樊晖远  发布时间:2010-03-11 15:46:16 打印 字号: |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与他人持刀抢劫旅客财物后潜逃十五年,最终还是难逃法网。3月9日上午,永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抢劫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闫国(化名)有期徒刑8年。

  1994年1月7日,闫国与闫宁(化名)(已判决)、赵鹏(化名)(已判决)在永寿县城共同密谋在班车上抢劫,随后闫国指派闫宁回到永寿县上邑乡下邑村叫来杨宁(化名)(已判决)共同参与抢劫。1月9日上午,闫国与闫宁、赵鹏、杨宁四人携带菜刀、匕首在永寿县城窜上由长武县发往西安的大客车上,当车行至永寿县城以南路段时,闫国手持旅客挑行李的扁担威胁客车司机不准停车,闫宁、杨宁手持菜刀、匕首威胁乘客要钱。其中闫国抢得2元钱和一把弹簧刀,赵鹏抢得48元钱,闫宁抢得29元钱,杨宁抢得50元钱。同年1月12日上午,四人又在永寿县城窜上由彬县发往咸阳的大客车上,当车行至永寿县城以南双星村加油站路段时,闫国持弹簧刀,赵鹏持菜刀,杨宁持匕首威胁乘客,四人分别向乘客索要钱财。以上两次共抢得现金1089元。      

  永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国目无国法,采用暴力手段,与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闫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闫建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之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