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三原法院深入企业快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经法官耐心调解,同双方进行座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法析理,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经查,原、被告自2006年起订立了煤炭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规定自觉履行的义务。截止2008年底,被告共下欠原告货款3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无奈,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将被告起诉至三原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5万元及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果业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三原县法院根据这一案件实际,深入到被告公司,现场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果业有限公司自愿分三次支付原告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货款35万元及利息;并明确表示如未按期履行上述给附义务,其自愿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