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致他人受伤后,弃车逃离现场,致人死亡。3月10日,三原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处李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9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李楠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三原县渠岸乡新义村西200余米的枣康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座人方梅(化名)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楠弃车逃离现场,嗣后当地村民拨打“120”将方梅送往三原县医院抢救。2009年10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三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楠酒无证驾驶无行驶证的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方梅在住院抢救十余天后死亡。被告人李楠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救治伤者,且弃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楠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民事赔偿积极且已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