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便连夜从外地赶回将他人殴打导致重伤。3月9日下午,永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宁(化名)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9年10月2日下午,永寿县永平乡沿路村村民李平(化名)因与本村村民张实(化名)言语不和发生厮打,随后,被他人劝回家。张宁系张实之女婿,在西安得知其岳父张实被李平殴打后,当晚便赶回张实家,了解情况后,遂赶到李平家将其拉到院子摔倒,并在李平腹部踢打,致其脾脏受伤住院切除。经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李平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2009年11月20日,经他人从中调解,张宁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1万元、其他损失3.5万元,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2009年11月25日,张宁主动到永平派出所投案,如实交待了个人伤害被害人李平的犯罪事实。
永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宁因其亲属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故意在被害人的腹部踢打,致被害人受到重伤,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个人伤害被害人李平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