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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翁拒绝执行以死威胁 三间门面时隔五年物归原主
作者:裴疆 高文  发布时间:2010-02-04 10:30:06 打印 字号: | |
  2010年2月1日,永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老大难案件,三间门面房在时隔5年后终于物归原主,申请人紧紧握住办案法官的手,动情地说:“感谢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感谢为民做主的好法官!”。

   2003年8月,原告永寿县人民武装部施工建房,被告任民(化名)持1954年“陕永契字第1001号”纸契,阻挠原告施工。并用收割机堵塞武装部大门,强占武装部尚未竣工的三间门面房,指使其90岁高龄的父亲居住在房内,影响了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导致工程迟延交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搬出侵占原告的三间门面房,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永寿县人民武装部持有的“永单国有(1996)字第1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遂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永寿县人民武装部三间门面房的侵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侵占的三间门面房。

  判决生效后,被告任民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05年4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90岁高龄的父亲拒绝搬出门面房,并以死相威胁,致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为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2007年10月20日经合议庭评议,该案被迫退出执行程序。

  2010年1月15日,申请人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局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向院党组汇报后制订了两套详细可行的执行预案,由执行局执行能手吕刚同志负责执行事宜。吕刚同志接到任务后,多次与被执行人及其高龄老父谈话,在谈话中得知老人非常挂念一位远在彬县且多年未曾谋面的侄子,遂千方百计将其请来,同时邀请被执行人亲戚朋友一同前来劝解,经过各方努力,老人终于点头同意搬出门面房,被执行人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合法性,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一起长达五年之久的老大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来源:永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裴疆 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