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4日,在泾阳县法院行政庭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泾阳县统计局申请执行泾阳县慧达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泾阳县京鑫油脂有限公司、陕西恒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三件非诉执行案件最终以当事人达成协调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结案。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由于泾阳县慧达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泾阳县京鑫油脂有限公司、陕西恒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经泾阳县统计局发函催报后,上述三家单位仍未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泾阳县统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分别于2009年4月16日、5月5日,对上述三家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各罚款人民币5000元。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三家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泾阳县统计局遂于2010年1月11日向泾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主动前往泾阳县统计局细心翻阅相关行政卷宗,了解相关案情。办案法官在联系被申请人过程中,三家单位抵触情绪很大,不接受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且表示坚决不履行相关处罚决定。面对这种情况,为了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办案法官并未机械执行法律,而是灵活的与三家单位沟通,询问他们对统计局处罚决定的意见,并对三家单位的疑问,通过法律知识一一解答。被申请人态度好转后,办案法官进一步抓住有利时机,引导他们从国家经济的大局角度来思考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三家单位最终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案件以泾阳县统计局撤销执行申请结案。
近年来,泾阳县法院不断强化行政案件协调工作,与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形成了良性互动机制,积极构架行政协调平台。2009年,该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23件,其中以协调方式结案13件,以实际行动促进和谐泾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