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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16 12:08:46 打印 字号: |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国有财产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毁损和流失,根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法人,对本院固定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本院固定资产统一归口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和专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电子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图书、办公用具及其它物品等。凡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均视同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机关财物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统一集中管理,物品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部门不得擅自购置固定资产。财产购置应坚持“合理、节约、质优、价廉”的原则,防止浪费、积压,不得购置质次价高的“三无”产品。

第四条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在购置物品时,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由两人以上看样、订货,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保管员对采购人员所购物品,以购置计划与发票检查验收,物品入库后,以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填写实物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验收单上必须有分管领导和保管员共同签字方为有效),一联存根,一联随发票作报销凭证,一联记账建卡,大型贵重物品及设备要详细登记并立档。

第六条 固定资产及物品的发放由使用单位内勤填制物品领用单,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到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办理手续,领取物品。

第七条 报帐人员必须按照以上规定严格审核每笔业务,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第八条 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工作变动时必须交回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擅自占用固定资产未按通知规定时间办理移交手续者,政治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各部门所配公用固定资产由本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属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管理维护,不得随意处分,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条 固定资产因年久失修,技术淘汰或到使用期限无维修价值等因素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使用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而后由司行处按规定和程序到财政局核销下帐。

第十一条 本院固定资产管理,接受同级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陕西咸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