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涉枪事件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枪支弹药必须设置专用库房,按规定安装防盗、报警设施,且要便于枪弹存取。枪支弹药应当分库存放,严格落实枪弹分离。
第二条 枪支弹药库房必须设有专门的值班室与枪库隔离,固定两名正式法警实施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若有情况及时向法警支队或值班院领导及时汇报,妥当处理,确保武器弹药安全无事故
第三条 枪支弹药库房,严格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出入库必须手续齐全严格登记,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条 领用枪支、弹药要详细填写《枪支弹药申请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由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领取时,必须两名保管人员同时到场。
第五条 枪支使用单位领导负责做到:枪支专人专用,并不得将枪支擅自出借和交于他人使用,使用完毕,枪支及剩余弹药及时入库、入帐。
第六条 枪支、弹药保管和发放,必须做到品种、型号清;登记统计清;账、卡、物相符。
第七条 库存枪支弹药要注意防盗、防火、防潮、防破坏,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每年应对枪支擦拭、保养二次,保证枪支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 本院枪支弹药由法警支队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共同管理。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枪支总帐及防盗门明锁钥匙,法警支队负责暗锁钥匙和昼夜警戒及枪库柜钥匙和日常擦拭保养。
第九条 枪支弹药要建立详细的登记帐目,每季度核对一次;交接记录应认真核对,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须在交接纪录上签字;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和法警支队每月要对保管的枪支弹药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因管理不善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