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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16 12:07:07 打印 字号: |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稳定社会秩序,建立和谐社会,解决经本院审结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和老上访户缠诉的难题,经本院申请,在财政局建立“救助基金”科目,给予上述个人一定的生活补助及其它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1、救助对象是生活特别困难的涉案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生活特别困难,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或无法执行且经一次性救助可以终结案件的当事人。

2、长期上访或缠诉户。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生活确实困难所需救助的交通及食宿费等。

第二条 救助金的申请、审查程序

1、合议庭提出意见并写出救济报告,部门负责人审核。

2、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案件当事人填写“终结案件承诺书”,并承诺对该案件不再上访或缠诉。

第三条 救助金的支付

1、案件当事人填写“救助金审批表”。

2、案件承办人签字、庭室领导审核、主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

3、在装备处办理支取现金相关手续。

第四条 上访户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由立案庭提出具体意见,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在财务室办理救助金支付手续。

第五条 救助金的核发标准

执行案件救助金发放原则上控制在应执行款的10%以内,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案件当事人因生活确实困难所需救济的交通及食宿费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元。

第六条 救助金支付的监督,由本院纪检组每年进行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陕西咸阳法院